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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高校教师资格秋季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1  来源:   点击量: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要求,2013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仍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受理确认材料、认定机构网上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范围
      从事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或独立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教学任务(含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辅导员),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非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需取得由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发放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二、时间安排
      (一)注册申请、网上申报高校教师资格11月20日—11月24日。
    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工作单位须填全称不加二级学院。
      (二)现场确认时间:11月25日—11月27日 地点人事处432房间。
      (三)体检时间:11月20日—11月25日指定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石家庄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网报后即可体检。
      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打印;
      2.由本人网报时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PDF格式双面打印);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应提供由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需双面打印;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7.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还需通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以及教育教学基本能力测试;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网上申报时自行打印;
      9.学校出具的拟聘专职教师证明材料(授课证明);
      10.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1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原件和复印件;
      12.近期1寸蓝底免冠证件照片1张,(无白边与申请表格照片同底)。
      (二)申请人员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不作要求。
      2.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身份证、学历证、普通话证书、两学合格证(非师范)、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博士学位证、副教授职称证序装订好。
      3.申请人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4.以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方式进入高校任教的专职教师,还应提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在该校从教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拟聘、任课证明(任教学科、课时、教案等)。
      四、注意事项
      (一)网报时间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报名。
      (二)学校将按照通知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凡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并予以通报批评。
             详情见人事处网站
    人事处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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